呼和浩特日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张某驾驶车辆与环卫工人王某发生碰撞中国配资网开户,致其多处骨折及颅脑损伤,住院治疗17天,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然而,涉事车辆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由于赔偿协商未果,伤者将张某诉至回民区人民法院。
经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需各赔偿原告王某伤残赔偿金及医疗费、营养费等,同时保险公司应向张某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理赔偿,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也提醒公众中国配资网开户,购买足额保险是降低事故风险的重要保障,切勿忽视交通安全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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